申请执行人陶枝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陶枝,农民。被执行人姜奎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姜奎,农民。
本院在执行陶枝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姜奎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33亩土地,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姜奎现已外出,下落不明,暂难以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武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