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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广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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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广存,农民。被执行人郝广军,农民。

申请执行人郝广存与被执行人郝广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于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