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志强,男,195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朋举,该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民委员会履行了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彭志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2)灵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志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闾建平审判员:姚晓军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