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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志强与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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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志强,男,195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朋举,该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民委员会履行了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彭志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2)灵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志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闾建平审判员:姚晓军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