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XXX,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杨XX。
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与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依据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8月21日给杨XX出具了对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铁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不向法院申请对杨XX强制执行的承诺书。因此,申请执行人等于放弃了上述两级法院判决书中判决杨XX长青将12大亩土地交还XXXXX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子明审判员:张福江代理审判员:张楠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