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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与杨XX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0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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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XXX,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杨XX。

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与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依据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8月21日给杨XX出具了对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铁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不向法院申请对杨XX强制执行的承诺书。因此,申请执行人等于放弃了上述两级法院判决书中判决杨XX长青将12大亩土地交还XXXXX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子明审判员:张福江代理审判员:张楠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