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明义被执行人:朱秀云
本院在执行梁明义与朱秀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2)靖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5月3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新云审判员:王强审判员:王金奎
书记员:李晓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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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明义被执行人:朱秀云
本院在执行梁明义与朱秀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2)靖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5月3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新云审判员:王强审判员:王金奎
书记员:李晓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