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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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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忠伟

书记员:王国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