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某某,女。被告翟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索某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张世强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索某某,女。被告翟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索某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张世强
书记员:李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