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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某与单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安白民初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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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单某某,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单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海伟

书记员:卫法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