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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余民初字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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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禹伯森

代书记员:邝亚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