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禹伯森
代书记员:邝亚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