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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同居关系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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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出生于1987年1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出生于1993年10月30日,勉县人,农民。

上列当事人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彩礼26000元;(2)支付婚生女吴某甲抚养费1140元(从2013年1月-3月);(3)负担执行费370元。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且无固定住址,经在被执行人当地银行查询,无存款记录,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并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及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2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苟汉生审判员:赵汉宁

书记员:保大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