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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环民初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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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梁某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乔维贤代理审判员:苟治保代理审判员:黄靖

书记员:李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