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乔维贤代理审判员:苟治保代理审判员:黄靖
书记员:李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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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乔维贤代理审判员:苟治保代理审判员:黄靖
书记员:李丽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