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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任某与吉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玉民初字第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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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文书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吉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吉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张树国代理审判员:商楹人民陪审员:王永斌

书记员:李玲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