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吉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吉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张树国代理审判员:商楹人民陪审员:王永斌
书记员:李玲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吉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吉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张树国代理审判员:商楹人民陪审员:王永斌
书记员:李玲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