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洪金,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生,泸县人。委托代理人熊彬,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清群,女,1965年10月15日生,泸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金诉被告伍清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洪金撤回对被告伍清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收取1980元,由原告朱洪金负担。
审判员:刘文华
书记员:黄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