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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朱洪金与被告伍清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3)泸泸民初字第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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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洪金,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生,泸县人。委托代理人熊彬,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清群,女,1965年10月15日生,泸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金诉被告伍清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洪金撤回对被告伍清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收取1980元,由原告朱洪金负担。

审判员:刘文华

书记员:黄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