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韩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郑凌霄
书记员:张新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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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韩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郑凌霄
书记员:张新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