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魏某与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文书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某。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韩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郑凌霄

书记员:张新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