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被告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俊生
书记员: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某某。被告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俊生
书记员:彭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