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与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被告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俊生

书记员: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