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被告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桂彬
书记员:赵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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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被告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桂彬
书记员:赵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