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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白某某与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庆城民初字第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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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白某某。被告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桂彬

书记员:赵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