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男,1982年11月9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振江审判员:黄海涛人民陪审员:刘启亮
书记员:丁玉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