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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与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曲民初字第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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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冯某,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陈某诉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玉环

书记员:杨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