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冯某,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陈某诉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玉环
书记员:杨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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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冯某,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陈某诉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玉环
书记员:杨琳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