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8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冲,宣汉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4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审判长:齐永红人民陪审员:周武人民陪审员:陈芬
书记员:贺远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