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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文某某与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宣汉民初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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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文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8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冲,宣汉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4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审判长:齐永红人民陪审员:周武人民陪审员:陈芬

书记员:贺远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