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肖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杭天桢
书记员:巨蕊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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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肖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杭天桢
书记员:巨蕊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