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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与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台临民初字第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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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苏学兴。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蒋喜兴。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向荣

代书记员:金霜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