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苏学兴。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蒋喜兴。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向荣
代书记员:金霜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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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苏学兴。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蒋喜兴。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向荣
代书记员:金霜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