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沙河市人。被告连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农民,魏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连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学绪
书记员:封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