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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连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魏民初字第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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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沙河市人。被告连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农民,魏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连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学绪

书记员:封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