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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丁某与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濉民一初字第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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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安居,淮北市相山区任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丁某与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丁某于2013年6月18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勤爱

书记员:马家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