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安居,淮北市相山区任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丁某与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丁某于2013年6月18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勤爱
书记员:马家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