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少瑛,女,成年,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被告沈天保,男,成年,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卜少瑛诉沈天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少瑛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少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少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少瑛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锦生
书记员:刘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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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卜少瑛,女,成年,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被告沈天保,男,成年,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卜少瑛诉沈天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少瑛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少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少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少瑛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锦生
书记员:刘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