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卜少瑛与沈天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博民初字第4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卜少瑛,女,成年,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被告沈天保,男,成年,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卜少瑛诉沈天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少瑛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少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少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少瑛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锦生

书记员:刘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