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某,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好,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刘汝成
书记员:胡少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