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曹某,女,1974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中世审判员:聂晓梅人民陪审员:牛付友
书记员:董志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