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与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民一初字第027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曹某,女,1974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中世审判员:聂晓梅人民陪审员:牛付友

书记员:董志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