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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濟××与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3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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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翟××,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被告赵××,女,1972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永

书记员:肖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