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被告赵××,女,1972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永
书记员:肖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翟××,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被告赵××,女,1972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永
书记员:肖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