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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少英申请执行李世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泸泸执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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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

关于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州支行的存款425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