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
关于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州支行的存款425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