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白某某,女,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某某,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
白某某与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民终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申请人徐艳兵:1、每月给付白英英孩子抚养费300元。2、酌情给付白英英本案起诉前一个人抚养孩子期间发生的费用10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申请人徐艳兵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徐艳兵于2013年11月11日履行了169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民终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有强审判员:杜存洲审判员:杨晓彦
书记员:薛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