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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英英与徐艳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子法执字第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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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申请人白某某,女,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某某,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

白某某与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民终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申请人徐艳兵:1、每月给付白英英孩子抚养费300元。2、酌情给付白英英本案起诉前一个人抚养孩子期间发生的费用10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申请人徐艳兵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徐艳兵于2013年11月11日履行了169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民终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有强审判员:杜存洲审判员:杨晓彦

书记员:薛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