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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智清与秦存怀、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子法执字第0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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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申请人高智清,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下岗职工。被申请人秦存怀,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建国,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

高智清与秦存怀、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申请人秦存怀偿还申请人高智清41400元及从2012年1月8日起至执行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1.5%。被申请人张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申请人秦存怀承担。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张建国于2013年11月13日履行了55862元,并承担了执行费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有强审判员:杜存洲审判员:杨晓彦

书记员:薛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