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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彦祥与李建融、郭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子法执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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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冯彦祥,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李建融,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郭振东,男,1956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

冯彦祥与李建融、郭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李建融支付冯彦祥借款本金191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7年9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月利息率为1.5%计算),郭振东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李建融、郭振东承担。本院于2013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李建融于2013年7月11日履行了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94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文辉审判员:杜存洲审判员:杨晓彦

书记员:薛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