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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阜民执字第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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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张某。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国审判员:李国田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田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