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张某。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国审判员:李国田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田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