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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乐与姜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6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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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乐,女,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鹏,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乐与被执行人姜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马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47.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