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道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74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秦道传,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裕刑初字第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道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秦道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道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秦道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道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