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仁才,男,生于1969年9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无锡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以(2007)普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仁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15日经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钟仁才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仁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仁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仁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