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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振峰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2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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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范振峰,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烈刑初字第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振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范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振峰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振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