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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学华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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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学华,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以(2010)巢居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学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学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