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宇荣军,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宇荣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合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宇荣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宇荣军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2月因违规受到禁闭处分一次,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宇荣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宇荣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