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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宝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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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彭宝,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以(2012)肥西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彭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截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宝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