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六刑终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邓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