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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兰青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成刑初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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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青。辩护人周仁贵,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平,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二)刑诉字(2011)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青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陈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青及其辩护人周仁贵、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兰青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费尔司特公司属正常经营,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司经营,未被兰青个人据为己有,合同不能履行时兰青积极解决予以补救,兰青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另提出指控兰青个人犯合同诈骗罪在主体上不符合,应由费尔司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兰青的辩护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申请证人钟俊天(兰青之妻)到庭,钟俊天当庭所作证言及出卖房产的合同,欲证明在设立费尔司特公司前,兰青及钟俊天就变卖房产用于投资费尔司特公司用于经营。2.澳门宋庆龄基金“开展慈善中国四川帮困助学募捐活动自贡援助活动”组委会名单、照片、报纸的报道,欲证明费尔司特公司有宋庆龄基金会的授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被告人兰青通过中介办理登记注册成立费尔司特公司,被告人兰青及其他股东均未实际投资。公司成立后,兰青任该公司总经理。在未取得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成都分中心(以下简称福彩中心)、成都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成都市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等部门授权的情况下,费尔司特公司以“宋庆龄基金会”和“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本金”(以下简称成都残福会)的名义对外宣传该公司正在全成都市范围开展“易生活社区缴费服务超市”业务,由加盟商在各个社区寻找铺面并建立代缴费点,该公司承诺为加盟商提供代缴费系统,加盟商可通过该系统直接代收水、电、气费以及移动、联通、电信话费,还可以开展公交卡充值,代售飞机票、火车票,经营“福利彩票投注机”等业务,并承诺每月给每个加盟商2000元的保底返点。费尔司特公司先后同46名被害人签订了《合作加盟合同》,并以收取履约保证金、杂费,店面装修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559435元。因费尔司特公司不能按约向加盟商提供缴费系统等业务,2010年6月加盟商要求费尔司特公司退还加盟费用,费尔司特公司拒不退还加盟费用,被告人兰青拒不出面解决并隐匿,于是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侦查,同年8月12日民警在成都市科华北路的蓝色加勒比“爱舍尔酒店”608号房将兰青挡获归案。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一、书证、物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挡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以及被告人兰青的到案经过。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兰青的基本情况。3.费尔司特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费尔司特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有兰青占42%、杨小琳占30%、毛凯占10%、徐江林占5%、段鹏占5%、卢璐占8%,于2009年3月17日注册成立。杨小琳为法定代表人。4.费尔司特公司的“易生活社区缴费超市宣传单”载明,有“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点”、“易生活加盟店指定缴费充值服务提供商、水电气缴费、充值、Q币、游戏”、“成都残福会爱心助残点”、“再就业、大学生就业扶持项目”、“收益每月2000元保底返点”、“易生活社区缴费超市服务内容:成都居民用户电费、自来水费、天然气费……”等字样。5.费尔司特公司的“易生活962527社区缴费超市暨便民服务站项目简介”载明,962527社区缴费超市暨便民服务平台发展至今已逐步开通了中国移动通信……成都电业局、成都自来水、成都天然气……等多项代收费及代理业务;规定了低保户、下岗职工、残疾人、大学生创业免加盟费,保证金5000元,杂费5000元(1000元押金,4000元杂费),普通居民加盟费3万元,保证金5000元,杂费5000元,公司每月给予加盟店保底返点2000元。6.虚假“授权书”载明,成都市邮政局电子邮局授权成都市彩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易通公司)经营的业务有:中国电信公司话费充值业务;中国移动通讯公司话费充值业务;中国联合通讯公司话费充值业务;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代收费业务;成都市燃气公司代收费业务;中国电网电费代收费业务。7.2010年1月到2010年6月,由费尔司特公司与各加盟商签订的《合作加盟合同》、费尔司特公司向各加盟商出具的收据证实,费尔司特公司授权加盟商从事962527社区便民缴费服务窗口业务,特许事项为:费尔司特公司所拥有的962527社区缴费服务超市、连锁服务标识、软件系统、给予加盟店每月2000元保底返点,加盟商向费尔司特公司缴纳5000元履约保证金等内容;费尔司特公司收到高飞、魏驰、董洪虎、董世兵、姚金远、徐建强、王军、雷军、李学东、简辉燕、罗川雄(李佳)、熊艺、黄林、唐亮、甯左华、卢立容、张晨浩、刘春梅、刘伟、黄万兵、王莹、吴蓉、陈敏、谢芳、杨娅、黄筱英、王丽娟、袁剑、刘世明、张粟、薛林全(徐易)、杨露、李丹、温洪忠、王颖、郑鹏、冯荣华、刘艳梅、严利、李波、周运军、张科(郝启明)、蒋青杉(蒋德金)、李火木、欧任鼎、张燕、周波、刘猛、周德祥、曾春华、陈希伟等51人履约保证金、杂费、店面装修款、福彩保证金共计629014元,并返款19579元。8.“彩易通便民服务缴费站协议”证实,彩易通公司与费尔司特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彩易通公司为费尔司特公司安装20个网点,用于电话缴费、手机充值、机票预订、水、电、煤气、游戏点卡销售等服务,安装费为每次300元,服务费为每年365元。9.“电信空中充值(成都)业务代理合作协议”证实,成都昆阳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授权彩易通公司开展空中充值代理业务和发展零售网点。10.“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二级代理协议”、“四川省成都市刮刮乐经销商协议”证实,(1)彩易通公司授权费尔司特公司在成都范围内设置零售网点,建立刮刮乐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渠道;彩易通公司是刮刮乐在成都市第51017065站的销售主体,费尔司特公司只是受彩易通公司委托设站销售的销售者。(2)成都市邮政局电子局授权费尔司特公司为二级代理商,开办电信充值代理业务。11.“委托授权书”证实,福彩中心授权彩易通公司在成都市城区范围内,经营、销售即开型福利彩票刮刮乐户外定点销售点。12.成都市邮政局电子邮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从未给成都市彩易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代收中国电信话费业务、代收联通话费业务、自来水公司代收费业务、燃气公司代收费业务、电网电费代收费业务的授权书。13.“特约商户代收费POS业务专业化服务协议”证实,杉德银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杉德四川公司)与费尔司特公司于2010年6月3日签订协议,约定:杉德四川公司受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委托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提供POS机具,杉德四川公司向费尔司特公司提供POS机,并收取保证金;杉德四川公司每台P**机终端收取50元的专业化服务费。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分行综合业务部出具证明证实,该行与费尔司特公司、杉德公司四川分公司无代收水电气费的业务关系。15.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与费尔司特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与杉德公司四川分公司无水电气代收业务关系。16.“拉卡拉便利支付项目合作加盟协议书”证实,费尔司特公司与拉卡拉公司于2010年5月19签订加盟协议,约定拉卡拉公司向费尔司特公司提供一台终端机供其使用。17.成都残福会与费尔司特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21日、2010年2月24日签订协议的两份“合作协议”证实,双方约定:由费尔司特公司在社区设立300个爱心助残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及活动场所,定期开设针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技能培训,给予社区残疾人家庭在生活方面的优惠,低价代购及送货上门服务;成都残福会对费尔司特公司设立的爱心助残点授牌、出具相关文件并且协助费尔司特公司做好社区协调推广工作;费尔司特公司负责爱心助残点的建设、维护和具体运营。费尔司特公司在自有的“易生活社区缴费服务超市”的每个店铺设立专柜用于陈列成都残福会相关商品,进行销售,并不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促进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产品销售。18.“授权书”证实成都残福会授权费尔司特公司在成都市内所有411个社区设立600个“社区爱心助残点”,其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生产产品的销售窗口、残疾人服务窗口、残疾人优惠购物窗口、残疾人政策法规咨询窗口、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窗口等内容。19.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公司从未委托费尔司特公司代收燃气费,从未与之签订任何合作协议。20.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公司从未委托费尔司特公司代收水费,也从未与之签订任何合作协议。21.成都电业局电力营销部出具“说明”证实,成都电业局从未委托费尔司特公司代收电费,也从未与之签订任何合作协议。22.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成都市分中心出具证明证实,该分中心从未授权费尔司特公司(易生活)办理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也从未与之签订任何合作协议。23.成都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出具的说明证实,爱心超市和绿色殡葬业务不属于该处的业务范围,也未给任何单位出具可以经营此类业务的文件。24.“财富中心商务楼房屋租赁合同”、“商务楼客户退场申请表”证实,费尔司特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租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财富中心1栋3单元17楼07房,面积为48.21平方米,租期为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3月14日,租金每月3133元,三个月支付一次9399元。2010年9月20日费尔司特公司(加盟事业部)以搬迁为由未再租赁该处。25.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兰青交代该公司有一本流水记录平时日常开支、门面租金、公司人员的工资,以及平时推广活动的成本,未能找到该流水记录。26.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经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关于费尔司特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情况,该公司成立后没有账务,无法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实,负责发放工资的人员无法查找;关于费尔司特公司租赁财富中心办公室的情况,因该处房屋系私人所有,房东非本地人,长期居住外地,无法对其进行取证;关于费尔司特公司用于其他经营开支的情况和兰青收取的加盟费用用于个人使用的情况,只有兰青本人交代情况,因费尔司特公司没有记账,无法进行调查;关于七家供应商向费尔司特公司供货的情况以及兰青低价处理供应商货物,将货款用于个人使用的情况,因经办人唐志宇离开公司多年,联系不上当时的供应商,无法对该情况进行核实。27.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经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为费尔司特公司提供注册资金的周磊磊未查实其下落。28.四川利安信息传播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关于该公司开展水、电、气、电信、移动、联通代收费项目,水、电、气、电信、移动、联通只收取加盟商保证金和周转金,不会收任何加盟性质费用。客户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向该公司缴纳加盟费,加盟商每天代收费金额限定为5万元至30万元不等,水、电、气、电信、移动、联通每天0.4%至2%的比例返给公司佣金,公司从佣金中抽出10%,其中2.5%作为管理费,7.5%缴税,余下90%全部返给加盟商。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周茜的陈述证实,2009年11月邱莎等人在顺江路社区宣传费尔司特公司和成都市电业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公司在成都市市区各个社区要建300个收费超市网点帮助大学生、下岗工人、残疾人创业,承诺每月有2000元的保底,加盟商发展一个加盟商就免交半年的540元的缴费网络服务费。还专门给加盟商培训,宣传公司的发展前景,并向加盟商讲公司的发展项目,社区的服务项目,包括卖飞机票、火车票、福彩票、公交卡充值、办烟草专卖证等都可以帮助加盟商开展。该公司还以残疾人基金会的名义以易生活962527社区缴费超市暨便民服务站项目简介到处发宣传资料。2010年1月26日周茜及其老公张粟与邱莎签了加盟合同。并交了2万元保证金、5000元杂费。之后费尔司特公司没有按宣传的承诺把周茜的收费超市网点建起来。周茜的超市是自己按该公司的要求租门面,统一标准装修,并给周茜配了3000元左右的生活用品,返了5月份的保底费541元(按标准是1910元,扣除了货架费和收银系统费1369元)。由于根本不能按宣传的社区代收电、水、煤气费等项目,周茜多次找该公司要求退出加盟并退还保证金,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来办公地点全部关门找不到公司的人员,给兰青、杨龙打电话也打不通。2.被害人郝启明的陈述证实,2009年11月邱莎等人在顺江路社区宣传费尔司特公司和成都市电业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公司在成都市市区各个社区要建300个收费超市网点帮助大学生、下岗工人、残疾人创业,承诺每月有2000元的保底,称发展一个加盟商就免交半年的540元的缴费网络服务费。该公司还专门给加盟商培训,宣传公司的发展前景,讲公司的发展项目,社区的服务项目,他们都可以帮助加盟商开展,说要帮助加盟商建卖飞机票、火车票、福利彩票、公交卡充值、办烟草专卖证等。该公司还以残疾人基金会的名义以易生活962527社区缴费超市暨便民服务站项目简介到处发宣传资料。费尔司特在宣传中承诺的火车票、飞机票以及公交卡充值业务,在费尔司特公司的培训课上还专门提到过,但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没有写入合同,兰青也亲自答应过马上要开通火车票、飞机票业务,如果加盟商自己去办理要交30万元费用,如果通过费尔司特公司名义办理,就不用交钱。2010年1月22日郝启明与邱莎签了加盟合同。并交了2万元保证金和5000元杂费。之后费尔司特公司没有按宣传的承诺把郝启明的收费超市网点建起来。郝启明的超市是自己按要求租门面,统一标准装修,费尔司特公司给郝启明配了5000元左右的生活用品,返了4个月的2000元/月的保底费,和1个月1910元,共计7640元。据郝启明了解,有五家加盟商配了货,每家的金额基本上都是2000元至3000元,郝铺子上的货算多的。郝启明的铺子根本不能按宣传的社区代收电、水、煤气费等项目。郝启明多次找该公司要求退出加盟并退还保证金,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后三个办公地点全部关门找不到他们的人。后来郝启明被费尔司特公司反聘,没发工资。反聘他们主要是为其他加盟商作解释工作。被反聘的被害人有郝启明、周德祥、黄筱英、刘斌,小李等人。3.被害人李佳的陈述证实,李佳看到该公司的宣传单后想其儿子罗川雄可以做这事,2010年3月初的一天,李佳到了位于锦江区大业路6号“财富中心”C座17楼7号费尔司特公司,工作人员白英洁介绍说该公司正在开展“易生活”社区缴费超市业务,加盟商通过和该公司签订合同,可以代收水、电、气以及移动、联通、电信的话费,还可以公交卡充值,现场代售飞机票、火车票,并可经营“福利彩票”。李佳觉得“福利彩票”还不错,就决定加盟。2010年3月20日,白英洁代表该公司与李佳在“财富中心”的费尔司特公司办公室里签订了一份“合作加盟合同”,李佳交给公司5000元履约保证金和5000元杂费。合同上虽然没有写经营“福利彩票”,但当时是白英洁承诺的,该公司的宣传单上也有这一项。大概4月份该公司员工雷欣悦叫李佳准备1.5万元的“福利彩票”保证金,待该公司和福利彩票中心谈好后,带李佳到福彩中心去交钱签合同,还说这次的福彩机器很紧俏,600户“易生活”加盟商里只有30台福彩机器。4月22日,李佳到了“财富中心”,将3万元现金交给侯曙霞,侯出具了一张收据,上面注明了该款项为“福彩投注机押金及保证金”。当天下午,在菊乐路健康大厦3楼开了加盟商培训会,会上杨龙说公司是宋庆龄基金会澳门分会的,加上公司的关系,向福彩中心特批了30台福彩投注机,数量有限,谁先交钱就先得到福彩投注机。授课人员有杨龙、邱莎、李林、侯曙霞、彭和、王钊、徐毅龙等人,授课内容从公司组成到结构以及业务。经营福彩投注机业务直到案发都没有办理下来,开始侯曙霞和雷欣悦说正在办理,到了后来她们二人都离开公司了。6月10日,该公司告知福彩中心不允许和“易生活”一起经营,李佳便要求退钱,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一直不露面,全部推给后来到公司的一名叫唐志宇的经理。唐志宇叫李佳写退款申请,并答应最迟7月5日退款,但一直都没有退款,后来公司关门,所有的工作人员无法联系。代收水、电、气费等业务直到今天缴费系统都没有开通。费尔司特公司承诺每个月2000元保底返款,包括代缴费和超市部分,每个月所收的钱全数上交给该公司,再由公司按比例分发给加盟商,如果加盟商当月分到的钱不足2000元,公司会补足差额。只有费尔司特公司配送了超市货物和开展部分代缴话费业务正常经营的加盟商才有返款。4.被害人周德祥的陈述,2010年3、4月,费尔司特公司在周德祥居住的小区散发宣传单,宣传“易生活”社区缴费超市招募经营商。邱莎介绍费尔司特公司和宋庆龄基金会有关系,还说是残疾人基金会授权公司开展的“易生活”社区缴费超市业务,加盟商通过和该公司签订合同,可以代收水、电、气以及移动、联通、电信的话费,并宣传保底收入不低于2000元。3月8日,邱莎代表该公司与周德祥在万达广场7单元13楼6号该公司办公室里签订了一份“合作加盟合同”,周德祥交了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杂费,邱莎出具了发票,并盖有该公司印章。后来费尔司特公司还给加盟商组织过集中培训,地点在成都市菊乐路**大楼的**,参加培训的有50多名加盟商,费尔司特公司的工作人员杨龙、邱莎、徐毅龙等人授课,介绍该公司的结构,发展前景,所开展的社区服务项目。费尔司特公司在宣传中承诺的火车票、飞机票以及公交卡充值业务,在费尔司特公司的培训课上还专门提到过,但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没有写入合同,兰青也亲自答应过马上要开通火车票、飞机票业务,如果加盟商自己去办理要交30万元费用,如果通过费尔司特公司名义办理,就不用交钱。4月的一天,由彩易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周德祥铺子上安装了一套空中充值的缴费系统,可以直接在系统上缴纳移动、联通、电信话费,但这套系统根本就不能直接缴纳水、电、气费。2010年5月1日左右,彩易通公司通知4月30日20时以后,缴费系统就不能使用了。过了一天,彩易通公司就来人将系统撤走了。费尔司特公司一直找借口拖延,至今也没有开通水、电、气代缴系统。2010年7月初,费尔司特公司在万达广场、财富中心、莲花逸都的三个办公点全部关门,公司的人全跑了。每个月的保底返点周德祥一共领了两个月,每个月实领1910元,另外的90元作为系统维护费尔司特公司扣了,共领了3820元。后来费尔司特公司反聘周德祥,没有发工资。5.被害人曾春华的陈述证实,2010年2月份的一天,曾春华在居住的小区看到费尔司特公司招商加盟广告,宣传费尔司特公司的“易生活”缴费超市,公司为加盟商开通代收水、电、气费,并有代售机票、火车票、公交IC充值卡,桶装水配送等业务,公司承诺每个加盟商每月份保底返还2000元。经段鹏联系后,与侯曙霞联系几次,4月20日左右,曾春华在新鸿路2号附16号找了家福彩销售点的铺面。21日曾春华与费尔司特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并交给侯曙霞1万元,侯给了邱莎。五一节后福彩的管理员到铺子上告诉曾春华铺子只能经营福彩,不能加盟“易生活”。曾春华觉得不对找到邱莎,邱莎却搪塞推诿。到了6月1日,十多家加盟商集体在该公司讨说法。后来唐志宇同意退1万元,并由徐毅龙负责办理退钱。再后来唐志宇不见了,徐毅龙让曾春华找鄢卫东律师,律师也叫曾春华等。曾春华发现被骗了后于6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6.被害人李丹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份的一天,李丹在居住的小区看到费尔司特公司的宣传单。该公司工作人员雷欣悦也介绍公司为加盟商可以代收水、电、气费,能交移动、联通、电信的话费,公交卡充值,代售机票、火车票、可经营福利彩票,但经营福利彩票要交几万元押金,并说有很多加盟商已经开业。5月8日晚李丹与雷欣悦签订了加盟合同,交了押金5000元、杂费6000元。李丹找到铺子后,费尔司特公司找各种理由不给装修。李丹要求退钱,也未能退还钱。该公司在签合同时明确告诉李丹可以开通缴费系统,并说是现成的,签了合同后又说该系统遇到问题正在解决。该公司说可以开通福彩业务,李丹问过福彩公司,福彩公司说基本不可以再增加福彩点。7.被害人黄筱英的陈述证实,2010年2月份,在牛市口海椒市,费尔司特公司业务员宣传该公司在成都各社区开社区收费超市,并说该公司是宋庆龄基金会成都分会的合办单位,要在成都各个社区开300多家代收水、电、气的社区便民服务超市,代卖火车票、飞机票、家政服务,邀请加盟。2010年3月25日与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并交了5000元履约保证金、5000元杂费及1400元装修费。黄筱英开了店,返了1000元。费尔司特公司又邀请黄筱英、周德祥、郝启明、刘斌参加他们公司经营,要他们给其他加盟商做一些解释和接待新的加盟。每个月给1000元的保底工资,找到新加盟商另有提成。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就是找加盟商。8.被害人刘艳梅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经朋友介绍知道了“易生活”社区缴费超市招募经营商。雷欣悦介绍说该公司正在开展“易生活”社区缴费超市业务,加盟商可以代收水、电、气业务以及移动、联通、电信的话费,飞机票、火车票、公交卡充值,福利彩票,还可以办理烟草专卖证等项目。刘艳梅是下岗工人,雷说可以免除2万元的加盟费。3月25日,雷代表公司与刘艳梅签订了合作加盟合同。刘艳梅交了5000元履约保证金和5000元杂费。在加盟商培训会上,杨龙说公司是宋庆龄基金会澳门分会的,加上公司的关系,向福彩中心特批了30台福彩投注机,数量有限,谁先交钱就先得到福彩投注机。刘艳梅一直没有找到满意的店铺,要求退款,也写了退款申请交给徐毅龙,但该公司一直没有退钱。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龙(费尔司特公司外联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听说在2008年原成都魅力品牌推广有限公司没有给员工发工资,很多员工在闹,兰青觉得其员工段鹏、卢璐、徐江林三人没有闹,表现好,为了留住他们,兰青就说分股给他们三人,之后就叫毛凯去办理的费尔司特公司注册事宜。兰青说过,股东都是没实际出资的,是找一个代办公司办理的注册事项,给了8000元费用。杨小琳平时不在公司,杨龙也没有在公司看到过杨小琳。兰青是费尔司特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管理,兰青不在时,有时兰青也会找杨龙,由杨龙给员工开会传送兰青的指示。超市管理部成立之前由杨龙负责,成立之后就是唐志宇在负责。杨龙给加盟商上过两次课,主要是讲公司的发展及运作模式,内容都是兰青安排,比如暂时不能代缴水电气费和不能提供福彩投注机这些都不能讲。刚开始收取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及5000元的杂费,效果不理想,后来兰青要求加盟事业部将履约金降为1万元,再另收5000元的杂费,一共1.5万元。宣传单是2009年12月份的段鹏在负责印制,好像印5000或1万份。当时宣传单上还没有投注机这一项,这是后来和彩易通公司谈了之后才加上去的。段鹏负责和快付通公司洽谈,杨龙听兰青说好像当时谈好了的,还和快付通公司签订了合同。听段鹏说当时快付通公司可以代缴一种费用,具体不清楚,但系统不稳定,有时也代缴不了,还说快付通公司会陆续开通其他代缴业务,后来没有开通。杨龙向兰青提出快付通没有代缴水电气费的能力,费尔司特公司也没有取得授权,仍做虚假宣传,并与加盟商签订“合作加盟合同”,兰青叫杨龙只管负责尽快和水电气相关部门联系取得授权,发展加盟商的事叫杨龙不要管。杨龙和水、电、气、福彩中心等相关部门洽谈,都没能谈下来,杨龙知道不可能谈好。因为杨龙当初也了解过,谈好这些部门要非常强的公司实力及人际关系,凭费尔司特公司的关系和实力不可能谈得下来。成都自来水公司根本就没有人和杨龙谈判,杨龙就交了一套材料。成都市电业局也没有人给杨龙回话。杨龙只是在成都市燃气公司门口将资料交给保安转交,一直没有人和杨龙联系。由于快付通公司不具备代缴水电气费的资格,就没有谈了。杨龙将几个公司拒绝的情况告诉兰青,兰青叫杨龙不要管了,还说兰青会找关系联系。后来杨龙代表公司和彩易通公司接触,用彩易通公司的缴费系统,不能查询余额,当时彩易通公司还给杨龙看了成都邮政电子商务局和彩易通公司签订的代缴部门费用的合同,从这代缴合同上杨龙没有看到有代缴水电气费部分。彩易通公司给费尔司特公司6、7个加盟店安装了代缴水电费系统,一直用到2010年4月底,由于彩易通公司不和费尔司特公司合作了,就将安装好的系统拆了。当时彩易通公司用的老系统,只能代缴水电费,不能代缴气费,彩易通公司说马上会用新的代缴费系统,到时就能代缴气费,费尔司特公司也一直在催促彩易通公司尽快开通新系统,想等新系统出来后一起安装给所有加盟商,所以只安装了6、7家。后来彩易通公司的新系统没有开通。到了5月1日左右,彩易通公司就正式告知费尔司特公司终止合作了。彩易通公司称在2010年5月15日之前会开通水、电、气费新的代缴系统,所以费尔司特公司也是这样回答加盟商的,期间彩易通公司说该公司内部矛盾出现了问题,要求费尔司特公司出40万元将他们的系统买了,这个系统实际上还是不能代缴气费,也不能查询,费尔司特公司就没有买。费尔司特公司和彩易通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杨龙代表公司签的代缴水电气费的合同,还有一份是兰青签的经营福利彩票的合同。杨龙只知道费尔司特公司和彩易通公司签订了福彩刮刮乐代理合同,不知道有没有签订投注机合同。和彩易通公司终止合同后,费尔司特公司还找过光大银行,“拉卡拉公司”以及“杉德公司”谈。杨龙听唐志宇说杉德公司正在为加盟商安装系统,具体情况不知。公司至今没有为加盟商提供福利彩票投注机。加盟事业部负责和加盟商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杂费、装修款等费用。后来公司财务很紧张,兰青说只有以发展加盟商的形式收取加盟商费用公司财务才能继续经营。加盟商的费用交给加盟部的邱莎,邱莎交给兰青。兰青没有分加盟费给杨龙。员工每发展一名加盟商提成300元。不退还加盟商缴纳的费用是由兰青决定的。开了店的加盟商每月每个加盟商都发了2000元的保底返点,都是由兰青在发,应该是收取的后面加盟商的钱来支付的。费尔司特公司向被害人提供的成都市邮政局电子邮局的授权书复印件是假的,当时公司要到社区设立加盟店,社区要求看到相关缴费的授权才允许费尔司特公司开店,于是兰青就让杨龙做了一个这样的授权书。授权书的“成都市邮政局电子邮局”和“彩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是彩易通公司提供给费尔司特公司的合同上面的,杨龙将这两个公章直接扫描下来,然后再自己打好内容就行了。这份假的授权书出示给加盟商是为了取得加盟商的信任。成都残福会出具的有一个授权书也是假的,好像是兰青安排别人做的,具体的做法和上面那份授权书一样。公司人员对外使用的名片上是成都残福会是兰青安排的,公司员工都不是成都残福会的工作人员,这样做是为了方便联系工作。因为开始费尔司特公司用自己公司的名义到社区联系工作效果不好,所以后来兰青安排将名片印成成都残福会,方便联系工作。名片未取得成都残福会的同意,是段鹏去印的。宋庆龄基金会的授权只是2006年9月,针对一次公益活动,并且授权的是一家名叫成都魅力品牌推广有限公司和杨龙、兰青、钟俊天三个人,活动之后应该就自动解除了。授权书一直在兰青手上。那次活动是澳门宋庆龄基金会授权的,当时是杨龙在网上找到澳门宋庆龄基金的电话联系上的。2010年6月底,很多加盟商到公司来闹,实在没有办法,兰青就叫公司员工放假,当时公司新请了一个叫杨文龙的员工在莲花逸都办公点,后来由于加盟商闹,杨文龙应付不过来,兰青又不出面解决,最后杨文龙就走了。加盟商要杨龙解决退款问题,杨龙没办法解决,所以就没有接听加盟商的电话,当时只有兰青的电话打不通,他设置了黑名单,不熟悉的电话他不会接,熟悉的电话打给他打不通,有时过一会儿他会回过来,有时他回都不回。公司没法办公,财富中心C座1707、莲花逸都和万达广场的办公地点于2010年6月份关门。2.证人杨小琳(兰青岳母)的证言证实,兰青说要开公司,借杨小琳的身份证用。公司叫什么不知道。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上的签名不是其签的,也没有担任该公司的职务。3.证人杨家玉(费尔司特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费尔司特公司没有账本,基本上也不做账。杨家玉主要做一些公司平时日常开销的账,比如购买办公用品、发放员工工资之类的账。费尔司特公司只有一个账户在渤海银行。平时收取的加盟商的及其他业务费用都没有存入公司账户。收取加盟商的钱都是交给加盟部,再由加盟部直接交给兰青。平时公司账户上基本上没有钱,一般就只有几百到一千多元。如果需要支付,都是临时存钱到公司账户,再将钱转给人家。杨家玉接手公司账时看见公司成立没几天就从账上转走了99万元,是转到私人账户的,具体情况不知道,这笔钱一直没有回来。给员工发放工资只有工资表,没有做账。发工资时都是杨家玉先给兰青打电话告诉他发放的金额,兰青再将要发放的钱以现金形式交给杨家玉,杨将钱存入一个叫卢璐的私人账户上,最后再从卢璐的账户分别转到每个员工的账户。从没看到法定代表人杨小琳,杨小琳在公司没有职务。4.证人彭和(费尔司特公司营运中心的洽谈部经理)的证言证实,万达广场7单元13楼6号是公司的总部,加盟事业部在大业路上普国际财富中心C座1707号,运营部设在海椒市街9号莲花逸都4栋905号。兰青不在时,一般情况下都是各部门负责人自己负责,有时会听杨龙的,杨是公司的元老,兰青平时什么事都会让杨传达。没看到过杨小琳,她在公司没职务。公司没有代收水、电、气费的资格,兰青当时给公司员工说有家叫彩易通的公司有代收水、电、气费的资格,公司准备和彩易通公司合作,但后来好像对方要40万元,兰青没有同意,这个事就算了。费尔司特公司一直没有为加盟商开通水、电、气费代缴费系统。2010年4月份开始就陆续有加盟商来公司闹,人越来越多,每次兰青都不会出面,而是让员工出面处理,并承诺过几次开通时间,可到了那天仍然没有开通。最后一次承诺开通的时间是5月底,结果还是没有开通,很多加盟商到公司要求退款,说他们被骗了,后来又将开通时间延到6月15日。2010年6月3日晚,兰青让彭和把白天收到的一个加盟商交的1.2万元交给他,彭和就交给了兰青,由于两个月的员工工资一直未发,兰青当场就给了彭和2000元,还拿了2000元让彭和交给公司另一个叫李林的员工。彭和拿了钱后,又接到加盟商的电话,说他们要求兰青出面做解释,不然将事情闹大,彭挂了电话就打给兰青,兰青关机了,彭又给钟俊天打电话,将事情告诉了钟。过了十多分钟兰青打过来,彭和告诉兰青对加盟商承诺的开通系统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到时肯定有很多加盟商来公司闹,请兰青来公司给加盟商作下解释,但兰青说他肯定不会出面,还叫员工自己解决,说完就挂了。彭和觉得事情不对,便将兰青的话转告给了邱莎和其他几个员工,后来大家一致认为要逼兰青出面,并决定第二天开始不去上班,同时还将此事告诉了重庆分公司的员工,他们也同意这样做。当晚晚些时候,彭和和李林连夜租了一辆车到重庆分公司将那里的高翔、候曙霞、肖霞接回了成都市,第二天开始他们就再也没有去公司了。除了万达办公点有员工上班,另外两个点都没有人上班,杨龙发现这个事,可能告诉了兰青,兰青还给很多员工打电话,但他们都没有接。后来兰青又招了一批新员工,兰青后来还给彭和打过电话威胁彭,彭没有理他。5.证人徐江林(费尔司特公司推广部员工)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底徐江林应聘到成都魅力品牌推广有限公司。后来公司发不出工资,兰青告诉徐江林、段鹏、卢璐说兰要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兰会分一部分股份给他们,于是他们就成了费尔司特公司的股东,而徐江林一分钱都没出。费尔司特公司是兰青和毛凯找的中介公司花了8000元注册的。费尔司特公司成立后徐江林在推广部从事推广宣传活动,主要是到成都市各小区去宣传费尔司特公司为小区居民的服务内容。后来兰青开会时给员工们提过准备要邀请小区的居民来加盟公司的项目。2009年11月徐江林就离开了。易生活的宣传资料内容都是兰青和杨龙策划之后由公司员工设计好找印刷公司印刷的。费尔司特公司开始搞的一个项目“爱心之家”挂了宋庆龄基金会名,是因为成都魅力品牌推广有限公司捐了100万元给宋庆龄基金成立“爱心之家”基金。6.证人段鹏(费尔司特公司推广部员工)的证言证实,费尔司特公司是兰青和毛凯找的中介公司花了8000元注册的,一共6个股东,段鹏、徐江林、卢璐、兰青、杨小琳、毛凯。公司都是兰青在负责,公司所有的钱都是兰青在控制,加盟商交给公司的钱都交到兰青手上,从来不存到公司账户上。易生活的宣传资料内容都是兰青和杨龙策划之后由公司员工设计好找印刷公司印刷的。段鹏只看到和彩易通签订了一个缴费系统安装的协议,并且都是和加盟商签订之后才签的,没有与水、电、气收费、福彩销售点的相应部门签订合同并取得他们的授权。2010年6月份许多加盟商因公司没按承诺给他们把社区收费超市建好就找到公司的办公地点要求安装或退钱而兰青又不出面解决,并且彭和、李林感觉兰青要跑了就说不要去公司,段鹏就没去一直到案发。段鹏离开公司后给兰青打过电话,但兰不接电话,之后电话关机。段鹏也不知道兰青、杨龙在什么地方。费尔司特公司的员工都有残联名义印制的名片,是因为杨龙说的公司员工都是残联的志愿者,所以才印制了残联的名片,公司总裁的宣传资料上残联助残的相关内容只是为了宣传,更好吸引人来加盟。7.证人毛凯(费尔司特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09年4至6月毛凯找了一家代办公司办理的注册事宜,给了8000元,事前征得徐江林、卢璐、段鹏等人同意,成立了费尔司特公司。代办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先后分6次转入共计100万元人民币,5月11日代办公司从账上撤走了999970元。8.证人邱莎(费尔司特公司加盟事业部经理)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底邱莎任加盟事业部经理。2009年11月底,兰青给大家开会时说,要开展代缴水电气等各种费用的服务平台,发展加盟商,同时还拿出很多宣传资料,叫员工到街上散发。后来还开过几次会确定兰青和杨龙负责落实办理缴费平台的事项,房屋租赁部李林负责落实办理加盟铺面租赁的事,筹建部段鹏负责加盟后店面统一装修的事。加盟商通过宣传单上的公司电话联系,加盟事业部会叫加盟商到公司详谈,刚开始是到万达广场,后来公司在财富中心办公后,加盟商就到财富中心的加盟事业部联系。经过洽谈,如果加盟商有意向,加盟事业部就会和加盟商签订“合作加盟合同”,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杂费,刚开始收取的是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及5000元杂费,但效果不理想,加盟的人不多。后来兰青开会要求将履约保证金降为1万元,再加上5000元的杂费,一共是1.5万元。如果加盟商自己有铺面,会将加盟商转给筹建部的段鹏,由段负责对加盟商的店面进行统一装修,如果加盟商没有铺面,邱莎会将加盟商转给房屋租赁部的李林,由李负责为加盟商找铺面。加盟商签订后同后,在万达广场是卢璐和杨家玉在收,在财富中心就是邱莎在收。这些钱都要交到邱莎手上,邱莎收到钱基本上都是以现金交给了兰青。只有一次是存到兰青招商银行的账户上。费尔司特公司开始收取加盟商履约保证金及杂费时,没有取得代收水、电、气费的相关部门的授权。该公司至案发也没有为加盟商开通水、电、气费代缴系统。刚开始,兰青在会上说过,用快付通网上缴费系统。之后,兰青又在会上说正和彩易通公司接触,用他们的缴费系统,但彩易通公司当时也不具备代缴水、电、气费的资格,兰青说彩易通公司在2010年3月15日之前会开通水、电、气费代缴业务,所以后来加盟商询问时,也是这样答复的。到了3月15日,兰青说彩易通公司由于搬机房,推迟到4月15日开通,他们也这样告诉加盟商,到了4月15日,兰青又说彩易通公司内部出现了问题,对方公司要求费尔司特公司出40万元将彩易通公司的系统买了,兰青嫌贵就没有与彩易通公司合作了。再后来兰青又给大家开会说正和光大银行接触,用他们的缴费系统,进展还不错,要等到6月5日就知道结果了。期间很多加盟商到公司要求退款,称他们被骗了,甚至还有人要跳楼,每次都是下面的员工负责给加盟商作解释,但加盟商已经不再相信他们。考虑到离承诺开通缴费系统的时间快到了,但公司还没有开通代缴费系统,又怕加盟商再来闹,6月3日左右,公司员工彭和给兰青打电话,说对加盟商的承诺时间就要到了,到时肯定很多加盟商会来公司闹,请兰青6月5日当天来公司给加盟商作下解释,但兰青当时说他不来,还叫员工自己解决,最后员工们私下商量,兰青都不出面,他们也就从第二天开始没有去公司上班了。兰青在会上给说过,如果加盟商要求申请福利彩票投注机,彩易通公司可以帮客户申请到,所以后来员工才向加盟商承诺可以经营福利彩票投注机。费尔司特公司没有得到福彩中心授权。费尔司特公司没有与彩易通公司签订代理福利彩票投注机的合同,只签了福彩刮刮乐代理合同。加盟商申请经营福利彩票“开乐彩”,申请需要交纳1.5万元押金给公司,第二种是福利彩票投注机,申请需要交3万元机器押金给公司。至案发费尔司特公司没有为加盟商申请到福利彩票投注机。员工每发展一个加盟商,会得以100元提成,邱莎会有100元提成,如果是邱莎自己发展的加盟商,提成300元。公司月初会让员工自己定目标,约定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发放绩效。9.证人卢璐(费尔司特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证言证实,兰青负责费尔司特公司平时的管理,有时兰青不在公司,大家会听杨龙的。2009年底兰青给大家开会说,要开展代缴水电气费等各种费用的服务平台,发展加盟商,同时还拿出很多宣传资料,让他们到街上散发,还说已经和一家叫快付通的公司谈好了,对方公司提供缴费系统。后来开过几次会,会后确定兰青和杨龙负责落实办理缴费平台的事项,加盟事业部邱莎负责发展加盟商,房屋租赁部李林负责落实办理铺面租赁的事,筹建部段鹏负责加盟后店面统一装修的事。万达广场是卢璐在收加盟商交的费用,每次收款后全部交给兰青。兰青收到钱后没有给卢璐手续,卢璐作了记录,离开公司时交给了邱莎。卢璐离开公司时公司没有为加盟商开通水、电、气费代缴系统。公司没有得到收取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资格。给加盟商承诺,并与之签订合同这个事情是兰青安排的,开始兰青说正在和快付通公司谈,如果等和快付通公司谈好后再发展加盟商时间来不及,就让两面同时进行,一方面公司和快付通公司谈开通系统的事,另一方面寻找加盟商,可以节省时间。卢璐看到过澳门宋庆龄基金会的授权书,内容为澳门宋庆龄基金会授权兰青、杨龙和钟俊天为西南片区常务理事,可以开展爱心活动。平时公司的事兰青都不出面,刚开始会喊卢璐和杨龙出面,后来就只有杨龙出面了。2008年成都魅力公司没有给员工发工资,很多员工都在闹,卢璐、段鹏、徐江林没有参与,兰青觉得他们三人表现好,就让他们好好干,为了留住他们,兰说分股给他们三人,之后就叫毛凯去办理的相关事宜。卢璐没有出资成立费尔司特公司,没有分得公司的红利,和一般员工一样领取工资。10.证人唐志宇(费尔司特公司超市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唐志宇2010年4月底到费尔司特公司上班的,2010年7月底离开公司。公司的加盟商在各自社区设有一个门面,超市部主要是联系商品供货商,为这些加盟商配送货物,如干杂、饮料之类的商品。平时是兰青在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为费尔司特公司提供商品的供货商一共有7家,分别是镇东公司、彦林公司、昕合公司、平蓉公司、荣茂公司、宏旺达公司、睿为公司。截止案发天,这7家公司为“费尔司特公司”配送了价值35万元左右的货物,公司到现在都没有将货款给供货商。公司为15家加盟商配送了大概10多万元的货。大概2010年6月初的时候,兰青说费尔司特公司经营差,让唐志宇想办法将另外的货以大宗的方式卖了,之后唐志宇便联系了另外的商家将这些货以十多万元价格卖出去了。唐志宇将这些钱分四次给了兰青,有两次是打款到杨小琳的农业银行账户,还有两次是现金,直接交给了兰青。2010年7月8日左右就已经停止办公,位于万达广场、莲花逸都、财富中心的办公室也关门了。兰青说加盟商每天闹,为了人身安全让他们将公司关了,带薪休假,没说何时回来上班,还将公司办公室的钥匙交给了兰青。11.证人吴鹏(彦林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成都彦林商贸有限公司被费尔司特公司骗了130898.85元的超市货物。2010年5月彦林公司和费尔司特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唐志宇说他公司在各个社区300多家代收水、电、气的社区便民服务超市要卖一些生活用品及食品,要彦林公司给他们长期供货。签了合同后,彦林公司先后向费尔司特发了20多万元货,按约定每月结一次款,但到7月10仍未付款,并叫吴鹏去退货,吴鹏与唐志宇联系,唐说因为加盟商发生纠纷在打官司,账务冻结了,让吴找鄢卫东律师,并说9月前还钱并给5%迟纳金。吴鹏把6万多的货退了后到费尔司特公司,已没有人了。鄢卫东说他现在正在找证据告加盟商,要吴鹏回去等。12.证人郑兴其(新通道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09年9、10月份,通过彭和认识了兰青,兰青向其宣传其公司是政府入股,民政部门有人在公司占有股份,他们公司要在成都各个社区开300多家社区便民服务超市,可以将新通道公司的山泉水放在各个超市销售。于是新通道公司就和费尔司特公司签订了三年的销售合同,之后新通道公司就按照费尔司特公司的要求,分两次,每次8万元,共交了16万元的保证金。后来,兰青说他每个加盟店要装修店面,因郑兴其的一个朋友在搞装修,郑就想把这个项目接下来,就又和兰青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并支付了4万元的装修保证金。后来郑兴其感觉该公司有问题,就找兰青退钱,兰退了1万元给郑,剩下的钱就一直拖延,还说因为山泉水要进社区,郑交给兰的钱让社区收去当保证金了,再后来就没有退款。13.证人廖国龙(成都残福会理事长)证实,杨龙来找过廖国龙,知道杨龙是费尔司特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认识兰青。该会与费尔司特公司的2010年1月20日的“合作协议”是真实的,是廖国龙与杨龙签订的。协议约定设立300个爱心助残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及活动场所,同时在费尔司特公司自有的易生活社区缴费服务超市的每个店铺设立不低于3个平方的专柜用于销售残疾人相关的产品,同时为每个助残点提供其合作伙伴四川日报杂志的优惠价格。该会与费尔司特公司的2010年2月24日的“合作协议”是假的。杨龙、兰青都不是该会的工作人员,该会也没有授权费尔司特公司的员工以该会的名义印制使用名片。14.证人袁羲达(彩易通公司经理)的证言,费尔司特公司是杨龙来联系合作事宜,还有一名叫兰青的总经理。彩易通公司系电信、移动空中充值业务的二级代理商,也可以帮客户通过网络支付宝支付方式缴纳电费、水费,不能代缴气费。并得到四川省福利彩票中心授权,可以经营即开型刮刮乐彩票,费尔司特公司找彩易通公司提供以上业务。彩易通公司没能和水电气公司签订任何代缴的授权。费尔司特公司要求做成缴费点形式,不通过支付宝,直接用系统代缴水电气费,袁羲达告知不行,除非费尔司特公司得到水电气公司的直接代缴费授权,彩易通公司可以为他们设计、建立缴费系统。彩易通公司和费尔司特公司签订的“彩易通便民服务缴费站协议书”上没有水、电、气费代缴业务,这三项在协议书上注明为待定。成都市邮政局电子邮局没有为彩易通公司出具过授权书。彩易通公司为费尔司特公司建立了5家试用点,但该系统仅能做空中话费充值业务。这几家的系统不能缴纳水、电、气费,如果需要缴纳,都是先通过电话或者QQ方式和彩易通公司联系,将代缴费的号码报给彩易通公司,彩易通公司通过支付宝查询后告知对方该账户的缴费金额,之后彩易通公司从费尔司特公司在彩易通公司的预存款中通过支付宝代缴。费尔司特公司不让彩易通公司和这些客户联系沟通,便感觉费尔司特公司在骗这些客户,就没有再继续为他们提供服务,并给费尔司特公司发去一份终止合作协议,同时将之前安装的系统撤回。彩易通公司没有授权费尔司特公司经营福利彩票投注机。因为福彩中心只授权彩易通公司经营刮刮乐,彩易通公司只能经营刮刮乐,并签有协议。费尔司特公司提到过要彩易通公司帮他们申请投注机的事,袁羲达告知因为申请投注的要求很高,一般情况下都申请不到,如果他们刮刮乐销量好,一个点每个月销量达1、2万,并且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同样的销售点,彩易通公司可以帮忙带费尔司特公司客户到福彩中心提交申请,不敢保证批不批准,彩易通公司从来没有向费尔司特公司承诺过为他们办理投注机的事,也没收取过投注机的押金。费尔司特公司在彩易通公司只买过一次面值金额1万元的刮刮乐彩票。彩易通公司没有为费尔司特公司之前安装系统的客户发放过收取相关费用的店面授权牌。费尔司特公司和彩易通公司合作之前就已将店面授权牌做好了。2010年2月份的一天,费尔司特公司让袁羲达到他们位于北门的一家店面参观时,袁就已经看见店面内挂着代收水电气费及电话费的授权牌。15.证人单明瀚(北京拉卡拉公司成都分公司销售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费尔司特公司的彭和来过拉卡拉公司要求安装一部便利支付终端机。彭和告诉单明瀚,费尔司特公司本来有代收水电气费缴费系统,由于那段时间系统接入正在调试,要求拉卡拉公司为费尔司特公司先安装一台便利支付终端,后来彭把单带到位于成华区八里小区新凤路附近一间十多平方米的商铺,称这个铺面是费尔司特公司一个加盟商,让拉卡拉公司安装便利支付终端。单和彭于2010年5月19日在费尔司特公司签订了“拉卡拉便利支付项目作协议书”,并于一周内进行了安装。拉卡拉公司提供便民金融服务,水电气缴费属于便民金融服务的一种,对于代缴水电气费这部分,拉卡拉公司和费尔司特公司约定,每缴费一笔,拉卡拉公司支付给费尔司特公司0.1元。一台支付终端机的加盟费是2000元,终端使用费1260元,用户使用三年,到期后如要继续使用,再次缴纳加盟费2000元。每安装一台终端机就是签订一份协议。拉卡拉公司没有与杉德公司进行过合作。16.证人吴言(杉德银卡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杉德公司是做POS机业务的。2010年4、5月份的一天,兰青到杉德公司联系,说系残疾人基金会授权,在各个社区设有一残疾人爱心助残点,现公司准备在各个助残点上建立水、电、气缴费点,还说费尔司特公司之前和彩易通公司合作过,但由于对方系统的问题已终止了合作,费尔司特公司要求杉德公司寻找能够代缴水、电、气费的系统,然后由杉德公司提供POS机具,在费尔司特公司的各个加盟商设立的爱心助残点上设立POS机刷卡缴费点,杉德公司负责对POS机具的维护,收取服务费。杉德公司找到光大银行,通过前期电话接触,光大银行认为可以谈,于是吴言就带着兰青到光大银行,经与该行的个金部冯继蓉经理交涉,冯答应只要得到水、电、气公司的授权,就可以合作此事,后来三家公司答应授权,冯经理告诉吴言可以合作,吴言就将此事告诉了兰青。为了拿到这个项目,2010年6月3日,杉德公司和费尔司特公司签订了一份“特约商户代收费POS业务专业化服务协议”,内容大致为杉德公司为费尔司特公司提供POS机具以及提供日常服务、如何收费等。光大银行同意了合作事宜后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将前期框架谈好,准备谈好具体合作事宜再签合同的过程中,兰青将光大银行同意合作的事告诉了其加盟商,由于之前向加盟商承诺了几次开通系统时间都没有兑现,所以该公司的几个加盟商找到光大银行,询问是否有此事,并且还到水公司去问过,导致水公司之前答应授权的事又否决了,光大银行觉得费尔司特公司有点歪,再加上水公司不同意授权后就只有两家公司的授权,也不符合之前光大银行的要求,光大银行觉得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就对外宣称已经合作,影响了他们的名声,最后光大银行就拒绝合作。杉德公司后来接着又找到北京拉卡拉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杉德公司的名义提出合作要求,让拉卡拉公司为杉德提供缴费系统,但由于拉卡拉公司和杉德公司的系统在技术嫁接上有点问题,没有谈好。最后杉德公司又找到中国银联四川分公司,因为他们一直在使用成都通代缴水电气费,杉德公司想通过他们建立在POS机上代缴水电气费的系统,因为技术原因最终双方达成2010年9月开通。和拉卡拉公司以及中国银联四川分公司谈合作事宜时,费尔司特公司没有参与,都是以杉德公司的名义,这两个公司不知道费尔司特公司。杉德公司与银联公司谈合作事宜的情况,只是告诉兰青大概,杉德公司没有为费尔司特公司安装过POS机。17.证人冯继蓉(光大银行成都分行零售业务部经理)的证言证实,为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行提供银行POS机设备的杉德公司的吴言介绍兰青,并要求该行为费尔司特公司开通水、电、气代缴费业务。兰青介绍说他们公司是宋庆龄基金会和残疾人基金会的,还说他们在各大社区里设有爱心店,现准备在各个爱心店内建立水、电、气费POS机刷卡缴费点,因该行具备、水、电气费代缴费资格,要求该行为他们提供上述业务。第一次接触后,冯继蓉没有答复,并在上下班途中还留意过兰青说的已开门的各个爱心店,觉得不怎么样,因为水、电、气费的缴纳系公共事业,比较敏感,必须要请示领导,如果要第三方代收水电气费,必须取得水电气公司的同意。通过考察,该行认为水电气公司也不可能同意费尔司特公司的这种形式,不会授权给他们,后来兰青再来时冯继蓉就回绝了。该行和费尔司特公司、杉德公司从来没有达成合作的口头协议或签订过任何协议。后来几个自称费尔司特公司加盟商的人来该行询问是否和费尔司特公司签订了合同,同意为其开通水、电、气代缴业务,还说是兰青这样对他们说的。冯继蓉告诉他们没有这回事,还给他们说过收水、电、气费没有什么利润,他们就走了。冯继蓉觉得不对,还专门打电话给杉德公司,要杉德公司向兰青转达,不要在外面谣传该行与费尔司特公司合作的事,并再一次告知对方,该行不会与他们合作。该行现在开展的成都通水、电、气代缴费业务利润很低,该行开展的成都通水、电、气代缴费业务,水、电、气公司不光要给该行授权,还要单独给成都通授权,这样才能开通代缴费业务。18.证人鄢卫东(费尔司特公司律师)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初,费尔司特公司的杨文龙说他们公司和其公司的加盟商有经济纠纷,要求鄢卫东为其公司提供法律帮助,并通过法律途径帮他们解决这些问题。经杨文龙介绍认识了兰青。后来有一次鄢卫东按照兰青名片上的号码打过去,电话打不通,之后兰青用另外一个手机号回过来。后来鄢卫东和兰青联系都是打的新号码,能打通。费尔司特公司将与加盟商的经济纠纷的事情交给鄢卫东处理,费尔司特公司的相关人员联系不上,加盟商就只有找鄢卫东。鄢卫东说他们和费尔司特公司的事会按法律程序走,其他的没说什么。加盟商来过几次,兰青没有到场为加盟商解释。兰青知道加盟商来后,他谈了些对该公司与加盟商经济纠纷的想法,同时还让鄢卫东起诉加盟商的进度加快点。据兰青讲,费尔司特公司与加盟商的矛盾已经激化,有加盟商曾到过费尔司特公司办公室大吵大闹,甚至加盟商为让公司退钱,有限制公司员工人身自由的情况,兰青本人也说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他赔钱的他会赔,该加盟商承担的费用他要追回,加盟商有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也要追究加盟商的法律责任。19.证人宋雪雪(成都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燃气收费管理的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其工作职权包括对代收燃气费的单位进行洽谈及合同签订。该部门没有和费尔司特公司或兰青进行过合作,也没有与费尔司特公司或兰青签订让他们代收燃气费的合同。正常申请代收燃气费的审批程序及授权方式为:一般都是通过签订合同与大型超市、银行或知名度高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合作,合作方如何发展代收点位,由合作方自行管理,该公司对代收点位质量进行抽查,合作单位代收点位变更都会通知该公司。代收费过程中,用户不支付手续费。并按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标准返利给合作单位。20.证人易岑(成都市自来水公司营销部负责自来水营销管理的工作人员)证实,易岑负责自来水营销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对代收水费的单位进行洽谈及合同签订。该部门没有和费尔司特公司或兰青进行过合作,没有与费尔司特公司或兰青签订让他们代收水费的合同。一般都是通过签订合同与大型超市、银行或知名度高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合作,合作方如何发展代收点位,由合作方自行管理,该公司对代收点位质量进行抽查,合作单位代收点位变更都会通知该公司。并按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标准返利给合作单位。21.证人赖勇(成都市电业局营销部负责电价的工作人员),该部负责和银行等大型企业签订合同,由他们代收电费。该部门没有和费尔司特公司或兰青进行过合作,没有与费尔司特公司或兰青签订让他们代收电费的合同。一般都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和大型超市、银行或利安、成都通等单位进行合作,对于合作方如何发展代收点,由合作方自行管理。并按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标准返利给合作单位。22.证人肖炜国(福彩中心市场二科科长)证言证实,该中心没有授权费尔司特或兰青设立福利彩票销售点,没有与费尔司特或兰青进行过合作。一般通过四川福彩或者媒体发布增设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公告,之后由个人亲自到该中心申请,该中心会派人对该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最后决定是否授权给该人经营彩票投注站。该中心只对个人,不会授权任何公司经营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23.证人冯玉洪(万达广场七单元13楼6号业主)证实,冯玉洪与费尔司特公司的员工签订了6个月的租房合同,每个月租金1800元,每3个月缴纳一次。24.证人黄雪颖(海椒市街9号莲花逸都4栋9楼5号业主)证实,黄雪颖于2010年3月22日与费尔司特公司的员工高翔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一个季度,每月租金1600元,共交了房租4800元。2010年6月,费尔司特公司又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房租4800元。7月,黄雪颖才知道该公司出了点事搬走了。该公司共计支付了两个季度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共计11200元。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兰青的供述为,费尔司特公司是毛凯去办的,公司股东注册没有出资,给了8000元费用用于注册。费尔司特公司平时由兰青负责公司的管理。法定代表人是杨小琳,她没有担任职务,她也不过问公司的事。股东有兰青、段鹏、卢璐、毛凯、徐江林,公司没有盈利,也不存在分红。“财富中心”有加盟事业部和筹建部,加盟事业部负责人是邱莎,员工雷欣悦、侯曙霞;筹建部负责人是段鹏,员工有范杰、赵秀;“莲花逸都”有推广部,负责人是高翔;总经理办有兰青和助理吉梦,卢璐开始是公司总经理,后来离开;财务是杨家玉,出纳不固定;外联部的负责人是杨龙;超市管理部是唐志宇。“易生活社区缴费超市”的流程:推广部先到社区联系工作,经社区同意后,再对外散发传单,张贴海报,加盟商通过宣传单上的公司电话与加盟事业部的邱莎他们联系,邱莎他们再与加盟商商谈相关情况,如果加盟,则会签订合作加盟合作,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杂费,刚开始收取的是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及5000元的杂费,但效果不好,后来将履约保证金降为5000元,再加上5000元的杂费,一共是1万元。如果加盟商自己有铺面,邱莎他们部门会将加盟商转给筹建部的段鹏,由他负责对加盟的店面进行统一装修,如果没找到铺面,邱莎他们会将加盟商转给房屋租赁部的李林,由李负责为加盟商找铺面。第一次对外派发宣传单是2009年12月。宣传的内容主要是招募社区缴费超市加盟商以及针对人群的优惠政策,还有相关缴费、服务项目(代缴水、电、气费,充值Q币,维修等),费尔司特公司没有直接取得水、电、气费等相关部门的授权,但费尔司公司是和快付通公司签订了“系统安装合同”,合同上约定了快付通公司提供代缴水、电、气费系统。快付通公司用的华夏银行的缴费系统端口,可以代缴移动、电信、联通的电话费以及充值Q币,游戏币等,由于华夏银行的水、电、气缴费系统端口正在调试,暂时还不能代缴水、电、气费,为此快付通公司还告知费尔司特公司这个情况并承诺尽快解决此事。2010年2、3月份,快付通公司还为公司设在致民路的一间缴费超市安装了缴费系统,但这套系统不能代缴水电气费,考虑到对方公司没有明确具体开通代缴水电气费的时间,加上已安装的加盟商为此经常发牢骚,费尔司特公司就开始接触彩易通公司。2010年3月,费尔司特公司与彩易通公司签订了两份公司合同,一份好象是彩易通系统安装协议,上面约定了代缴费的具体项目,其中包括水电气费,还有一份是福利彩票销售代理协议,上面约定了费尔司特公司可以代理福利彩票的开乐彩、刮刮乐项目。同时还口头承诺可以为费尔司特公司在成都市区及龙泉驿区提供投注机,费尔司特公司也向加盟商告知了这一情况,所以才出了后来加盟商缴纳福彩投注机保证金的事。签订合同后,彩易通给费尔司特公司6、7个加盟店安装了缴费系统,但因为不能查询余额,只能缴纳水费和电费,不能缴纳气费,彩易通公司可以通过支付宝代缴水、电费,但都不是通过系统充值,而是由代缴费点先通过电话或者QQ联系彩易通公司,将代缴费的号码报给彩易通公司,彩易通通过支付宝查询后告知缴费金额,之后彩易通公司从费尔司特公司在彩易通公司的预存款中通过支付宝代缴。系统打印出的票是热敏感票,虽然后来改为三联票,但是不能像“利安缴费超市”那样打印正式发票,加盟商为此一直在闹,费尔司特公司也与彩易通公司沟通过,彩易通公司也多次表态会逐步完善系统,并承诺待系统完善后可以缴纳气费,并最终解决打印正式发票的问题。已安装的加盟商自己成立的QQ群向其他没有安装系统的加盟商说了,其他加盟商也就不愿意安装了。彩易通公司一直没有将系统完善,彩易通公司准备将他们的老系统卖给费尔司特公司,但不愿意卖源代码,费尔司特公司就没有与之合作了。申请经营投注机需要交3万元的设备费,以后不用了这些钱会退还给加盟商。费尔司特公司向彩易通申请了投注机,但彩易通公司一直没有回复,费尔司特公司就没有申请到投注机。费尔司特公司与彩易通公司停止合作后,又找到光大银行和杉德公司,想用光大银行的缴费系统和杉德公司的POS机设备,双方谈好正在拟合同时,有4、5家加盟商跑到光大银行和自来水公司去闹,当时正碰上光大银行领导换届,加上自来水公司知道此事后,将光大银行的POS缴费系统关闭了,此事就搁置下来了。后来由杉德公司出面找到拉卡拉公司、银联、邮政储蓄以及水、电、气三家公司,但拉卡拉公司只能缴纳气费,水、电费2010年底才能完全开通,加上拉卡拉公司门坎高,每个点要收3000多元的加盟费,并且返点太低,就没有考虑了。杉德公司已经和银联方面谈好了,双方在对接系统进行测试,待系统测试完毕后,就正式签订合同。代缴水电气费系统,由于加盟商闹的厉害,这个事就搁置了。费尔司特公司经营社区缴费超市的初衷不光是代缴水电气费,还有社区超市,残疾人爱心助残点,并且也为10家加盟商铺货,大的铺货1、2万元,小点的就5000、6000元。每天有大量的加盟商到办公室闹要求退钱,费尔司特公司没办法办公,在2010年6月“莲花逸都”和“万达广场”的办公地点关门了。但当时公司对外出了“公告”,内容就是因大量加盟商每天到公司闹,公司无法办公,现将公司相关事宜转为律师代理,15个工作日内给出结果。后因加盟商天天在律师那里闹,律师根本没办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规定,员工每发展一个加盟商,会得到100元提成,公司给部门经理定目标,部门经理给员工定目标,最后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发放绩效。由公司加盟事业部负责和加盟商签订合同,加盟商的保证金、杂费、装修款都是加盟事业部负责收取。收到这些钱后,就交给兰青或打到公司的银行卡上。费尔司特公司发展了大概56、57家加盟商。收取了大概60多万元。收取的款基本用于公司平时的开销,包括员工工资,举办活动为加盟商装修铺面等。公司向加盟商承诺每户每月保底返点2000元,是收取的后面加盟商交的费用支付的。供货商是唐志宇在负责,配送了价值35万元左右的货物,货款没有支付。为加盟商配送了一部分,大概10多万剩下的卖了,其中10多万兰青叫唐志宇卖了,货款交给兰青,用于支付公司的开销了,剩下的货退给供货商了。收取过溶爽水业支付的用于包装设计、以及在成都各社区进行宣传推广的费用和在各个加盟商设立代理销售的费用,还有4万元是供应商的亲戚支付的用于装修的各个加盟店的装修保证金,后因该公司拿过的样品有问题,包括店面装修都没有确定下来。收了1家加盟商的福利彩票投注机保证金,收取3万元机器押金,钱在兰青处。对于公诉机关出示指控兰青骗取加盟商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事实和证据分析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犯罪主体的问题。被告人兰青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兰青系费尔司特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亦由兰青注册成立,兰青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刑事责任。(二)关于费尔司特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被告人兰青的辩护人提出兰青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未将加盟款项拒为己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兰青成立费尔司特公司后,明知该公司并未取得残福会、宋庆龄基金会的授权,还以上述社团名义对外宣传。其次,费尔司特公司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宣传单、被害人的陈述、费尔司特员工的证言证实费尔司特公司在未取得水、电、气和福彩中心授权和没有完善的支付终端的情形下,隐瞒真相,向被害人谎称已取得水、电、气、彩票等授权并据此与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收取加盟费;在合同签订后,费尔司特公司仍未将未取得授权和完善的支付终端的事实告诉加盟商,致使加盟商根本无法对所称的加盟项目进行经营;被害人的陈述及费尔司特公司员工杨龙、邱莎、段鹏的证言均证实,在加盟商知晓不能经营要求退款时,兰青不是积极与加盟商协商解决,而是拒不退还加盟费,关闭公司的办公场所,并隐匿起来,致加盟商无法找到兰青,表明费尔司特公司具有非法占有加盟商加盟费用的故意。综上,费尔司特公司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通过虚构事实取得加盟商的信任,骗取加盟商加盟费用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辩护人所举证人钟俊天的证言及出卖房产的书证。经查,除钟俊天自称其和兰青将房产变卖后的款项用于费尔司特公司经营外,既无其向费尔司特公司提供款项的依据,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兰青向费尔司特公司投入资金。因此,该证词及书证无其他证据印证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所举澳门宋庆龄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书证,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表明兰青、杨龙、钟俊天参与了该项活动,不能证实该项活动与费尔司特公司的经营有任何关系,也不能证明实宋庆龄基金会对费尔司特公司的对加盟商宣称的代收费活动有任何授权。因此,该证据不能证实辩方主张,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费尔司特公司是否利用合同诈骗供货商货款的事实。起诉书指控费尔司特公司合同诈骗供货商货款54.450949万元。经查,控方证据除证实供货商的货物价值外,未能证实加盟商收到货物的价值。供货单据、合同和供货商的证言证实,费尔司特公司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后,供货商向费尔司特公司及其加盟商供过货,但现无证据证实加盟商收取货物的价值,也无证据证实双方结算的情况。其次,控方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费尔司特公司收取货物的价值。唐志宇的证词、兰青的供述证实费尔司特公司将部分供货商提供的货物低价销售给他人,但低价处理货物的价值、去向等事实均无证据证实。综上,现有证据虽能证实费尔司特公司有非法占有供货商货款的事实,但费尔司特公司占有的货物价值因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因此,费尔司特公司非法占有供货商货款的事实本院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费尔司特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相关单位授权的情况下,虚假宣称已获授权可代为收取相关费用并获保底返点为手段,骗取他人加盟费559435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兰青作为费尔司特公司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兰青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兰青及其辩护人所提,兰青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兰青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费尔司特公司的骗取51家加盟商加盟费用共计61.0966万元。经查,兰青的供述、杨龙的证言证实彩易通公司为费尔司特公司的6、7家加盟商安装了缴费系统,彩易通公司的袁羲达证实彩易通公司安装了5家系统,加盟商周德祥等人也证实费尔司特公司为其安装的缴费系统。兰青的供述、杨龙、袁羲达的证言以及加盟商的陈述能印证有5家加盟商安装的该系统。袁羲达、杨龙的证言、兰青的供述均证实彩易通的系统可以间接缴水、电费,但不能缴气费,费尔司特公司为5了个加盟商安装缴费系统的行为,表明该公司为履行合同做了一定工作,该5家加盟商的加盟费用不宜认定为被骗金额。其次,现查明,费尔司特公司骗取的加盟费用为609435元,每个安装系统的加盟商的加盟费用按1万元计算。因此,费尔司特公司骗取的加盟商为46户,金额为559435元。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兰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哲渊代理审判员:徐贵勇人民陪审员:刘晓康

书记员:段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