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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终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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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文武。原审被告单位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原审诉讼代表人李云锴。辩护人陈勇,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代文武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龙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代文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航公司)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西街******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何良玉。2009年10月,二航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代文武,代文武占公司95%股份,李革占5%股份,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2010年4月10日,二航公司承接了四川省双流县华阳军事监狱建筑材料租赁业务。二航公司以该工程需用架管扣件材料为由,于2010年4月24日与三福租赁站、2010年4月25日与联鑫租赁站分别签订了架管扣件材料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材料只能用于华阳军事监狱工程。2010年4月至10月,二航公司共租用了三福建筑设备租赁站64006.1米架管、38540套扣件、2828套顶托;联鑫租赁站租赁架管144079.7米架管、86283套扣件、1000套顶托。期间,被告人代文武将部分建筑材料处置。2011年1月,华阳军事监狱工程完后,二航公司退还三福建筑设备租赁站架管28037.2米、扣件14302套、顶托1420套;联鑫租赁站架管38456.6米、扣件18293套、顶托1000套。经鉴定,被告人代文武处置的建筑材料价值2521328元。2011年1月后,三福、联鑫租赁站多次向被告人代文武追查其余建材去向时,被告人代文武以各种理由欺骗租赁站。案发后,被告人代文武退赔联鑫租赁站部分损失(20万元现金及一辆宝马轿车)。原判经庭审质证,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2011年5月13日,成都市龙泉驿区联鑫租赁站负责人段光泽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租赁站被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文武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其租赁站价值254万元的架管、扣件等建筑材以及41万元租赁费用。二、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18日对被告人代文武涉嫌犯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三、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资料及登记事项变更资料。载明,2009年1月7日,何良玉、张沛投资成立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住,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表人为何良玉。2009年10月18日,何良玉将全部股份转给代文武、张沛将全部股份转给李革,代文武持有公司95%的股份,出资95万元、李革持公司5%的股份,出资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代文武。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都市龙泉驿区联鑫租赁站),成都市龙泉驿区租赁站与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的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载明,成都市龙泉驿区联鑫租赁站与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文武于2010年4月25日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成都二航贸易公司租用联鑫租赁站的架管、扣件等材料,实际用量以发货单为准,租赁的物质只用于华阳军事监狱工程,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指定李云锴、代荣为领退材料经办人。五、成都市联鑫租赁结算凭证42份。载明,2010年4月27日至2010年9月30日,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共租赁联鑫租赁站架管144079.7米,扣件86283套。截止2011年1月9日退还联鑫租赁站架管38456.6米,扣件18293套。未归还的架管105623.1米,扣件67990套。六、龙价认鉴(2013)44号关于架管、扣件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105623.1米架管、67990套扣件价值共计1864761元。七、成都市双流县华阳三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载明,双流县华阳三福建筑设备租赁站负责人潘福阳与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文武于2010年4月24日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成都二航贸易公司租用三福租赁站的架管、扣件、顶托等材料,二航贸易有限公司指定李云锴、代荣为领退料经办人。八、双流县华阳镇三福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清单和退货清单共33份。载明,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3日,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实际共租用三福租赁站架管64006.1米,扣件38540套、顶托2828套、截止2011年1月8日退还其架管28037.2米、扣件14302套、顶托1408套,未退还的架管35968.9米、扣件24238套、顶托1420套。九、龙价认鉴(2013)45号关于架管、扣件和顶托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未退还的架管、扣件、顶托价值656567元。十、被害人段光泽(系联鑫租赁站负责人)的陈述。载明,2010年4月25日,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文武与李云锴到我们租赁站,称其租用架管等材料用于华阳军事监狱的修建工程。经过商谈后,当天在租赁站签订了《四川省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从2010年4月27日起,代文武共租用了144079.7米架管、86283套及1000套顶托,其中,李云锴拉过13次,代荣拉过15次,后来归还了38456.6米架管、18293套扣件及1000套顶托。按照合同约定,代文武应每月向我们结算一次租金,但从租赁材料的第三个月就没有支付租金,我们通过电话联系,代文武每次都说“手头紧,缓一下”推托。2010年10月,我和邓金到华阳去找代文武,但没有找到,从那以后,代文武的电话开始打不通,华阳军事监狱的工地也还有一些架管、扣件。2011年1月,华阳军事监狱工程已竣工,我们再到工地找代文武,也没找到,而且工地上的架管、扣件等材料已没有,后来就彻底联系不上代文武。2011年5月11日,我们到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去核实,发现成都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0号2栋31号是名人苑住宅小区,其实际住户是王瑜。2011年5月12日,代文武打电话给公司会计邓金说“你们为啥子找我都找到工地上去,让我今后咋个做生意”,并称人在外地,租用我们的材料他已经交给成都市三航贸易有限公司。我们认为代文武是诈骗行为,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十一、证人邓金(联鑫租赁站管理人员)的证言。载明,2010年4月左右,代文武和李云锴来到我们租赁站,称华阳军事监狱工程,要租架管扣件,签订了租赁合同。代文武和李云锴后来就过拉货,代文武签了一些发货单后就离开了。一般都是李云锴来拉运,代文武很少来,但每次都是代文武先前打电话。我们共租给代文武14万多米架管和相关扣件8万多套,他还了3万多米架管,1万多个扣件。最后一次是2011年1月代荣来退还的。2010年6、7月份,代文武给我说他在绵阳也有工地,想继续租用我们的材料,可能把华阳的材料送到绵阳去。2010年年底,我们找代文武收租金、核实架管去向时,代文武将我们喊到绵阳安县的一个在建厂房处见面,称没收到绵阳工程甲方的租金,所以不能支付我们租金,并称我们的架管全部都租到绵阳工地。分开后,我们私下找到代文武所指的工地,结果,门卫称该工地根本不需要架管扣件,于是在电话中追问代文武,他所指的工地不是他租的架管扣件,代文武又称他把我们的架管扣件转租给了在三航公司。以后,代文武不与我们见面,直至连电话也打不通。十二、被害人潘福顺(华阳三福租赁站负责人)的陈述。载明,2010年4月的一天,姓何的男子到我们租赁站问了架管、扣件的价格、数量。第二天他与代文武来到了租赁站,并称代文武是老板,谈好价格后,2010年4月24日,我们到华阳经过核实,代文武是老板,姓何的是经理,代文武代表二航公司与我们签订了租赁合同。第一车,我们跟车将货拉到了华阳。后来,代文武说石羊场工地也有工程,就拉到了他指定的工地。期间,姓何男子都参与过三四次拉运架管、扣件,后来就少了,每次在租赁清单签字都是代文武,平头男子在负责拉货,代荣负责华阳工地的看管和点数。2011年过完年后,我与陈志明到两个工地去看,发现架管、扣件等被拆掉了,代文武电话打不通。按照工商执照登记的地址没找到公司,我们发现被骗。十三、被害人潘福顺辨认被告人代文武、何良玉、李云锴、代荣的辨认笔录。十四、证人陈志明(系华阳三福租赁站管理人员)的证言。载明,2010年4月,二航贸易有限公司与我们三福租赁站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出租方是三福租赁站,法人是潘福顺,承租方是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是代文武,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名称,租金单价,发货、收货相关凭证的完善、租赁费用的支付、设备退换及相关赔偿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没有写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及租借期限,但口头约定只用于华阳军事监狱工程项目,租借期限为华阳工程完工为止。其中洽谈、签订合同时何良玉在场。2012年4月26日至2010年9月3日止,代文武陆续运了二十一车设备,架管64006.1米、扣件38540套、顶托2828套,租赁清单上有每次接货的品种、数量及拉货日期,发货人及收货人的签字。其中,前几车是运到了华阳工地,中途有几车是运到了成都石青场客运站旁不远处的一高架桥工地现场。二航公司来拉过材料的有代荣、代文武、代兴国等人。2010年9月15日至2011年1月8日,代文武归还了三福租赁站28037.2米架管、14302套扣件、2769套项托。按约定,二航公司应每月支付一次租赁费,但代文武只在2010年6月5日支付一次一万元租金,后来催收时,代文武均称手头紧,拿不出钱。直到2011年1月26日才又支付了1.5元。2011年1月,华阳军事监狱工程已竣工,我们在工地上没有找代文武,且工地上的架管、扣件等材料已不在。2011年4月20日,我们最后联系代文武,让他把租金及钢管、扣件等材料归还我们,代文武说“没钱付租金,也不会把钢管材料归还”。2011年6月15日,我们二航公司的所在地去核实,发现是名人苑住宅小区,实际住户是王瑜。我们认为代文武的行为是诈骗,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十五、证人陈志明辨认石羊场一工地笔录。十六、证人陈志明辨认何良玉、代文武、李云锴、代荣的辨认笔录。十七、证人梁志全的证言,载明,我以成都强森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从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手上承包了华阳监狱旁边的9层楼的工程项目后,与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代文武签订了架管、扣件租赁合同。该公司提供工程的所有架管、扣件等材料,所有租赁都是代文武经手的。架管和扣件等材料是2010年6月进场,随着工程进展,所需工具也陆续增加。直到2011年1月,土建工程完工时,二航贸易便陆续将其撤离。2010年6月中旬的时候,我们商量以工程的平方数算租赁费,我们协商的结果是二航代文武给我们提供架管扣件直至工程完工,我们以每平方米15元的单价给代文武结算租赁费。我方有1.3万余平米的工程量,按照工程正常使用量,估计用到10万米左右的架管,6、7万套扣件,4、5千个顶托。总共的租赁费是20万左右,我已经将所有费用全部付给了代文武。期间,工地上出现过3次左右的扣件被盗事件,估计被盗了几千个,价值2、3万。十八、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梁志全签订的四川省建筑材料周转租赁合同。载明,2010年4月10日,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志全签订租赁合同,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将架管、扣件等建筑材料租赁给梁志全。十九、收条两张。载明,代文武于2011年1月2日收到梁志全架管租赁费120000元,代荣于2011年1月26日收到梁志全现金37000元。二十、证人何庆凯的证言。证明2010年6、7月份至10月帮代老板运过架管、扣件。二十一、证人代小勇的证言。载明,2011年1月底,代荣把他在工地上的租赁材料票据和材料的出入账目等资料交给我让我拿给代文武,后来,公安机关调查,我将资料交了出来。二十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6月11日将代小勇上缴的资料予以扣押,其有代荣记录的相关租借、归还联鑫租赁站、三福租赁站架客扣件的相关记录及票证,与联鑫租赁站、三福租赁站提交的一致。二十三、证人代荣的证言。载明,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我在华阳帮代文武拉架管。这些架管、扣件在龙泉联鑫租赁站、华阳三福租赁站租用的,从租赁站拉运材料有我、代兴国、李云锴,从租赁站拉运驾管扣件都要在出库单签字,其中,联鑫租赁站必须有代文武和具体经手人的签字,三福租赁站具体拉运经手人签字即可。我们于2010年4月到2010年9月期间,从租赁站拦运架管扣件,归还时间是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从租赁站租用的架管扣件,分别运到了华阳土地,十陵仓库、华阳仓库。我在租赁站租还架管情况都做了记录,其中包括何良玉单独拉走的情况和运到十陵、华阳仓库的情况。代文武说何良玉与他是合伙搞租赁,我与李云锴就从联鑫租赁站拉运了12万米架管、4.5个扣件到何良玉在十陵仓库,这些材料后来都没有运到华阳工地。2010年10月,我让代文武把以前欠我的8万元钱还我,代文武说绵阳工地钱没有到账,大不了我卖2车架管还你。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代文武说有架管要还租赁站,代文武说不还租赁站,让我拉了三车架管到华阳仓库。过了几天,何良玉和李云锴在华阳工地将代文武欠我的8万交给我。代文武总共从三福租赁站拉运的总数是64006.1米架管、38540个扣件2828个顶托;从联鑫租鑫站租用的有144079.7米架管、86283个扣件,1000个顶托。二十四、代荣提交的笔记本一册。载明从租赁站租借、归还建筑材料的部分记录。二十五、证人李云锴的证言。载明,2009年起,我给何良玉打工,何良玉原是二航公司的负责人,后来将二航公司转给了代文武,自己成了三航公司。2010年4月,代文武联系了华阳军事监狱工地的架管租赁业务,要外租架管扣件再转给华阳工地,何良玉就让我帮代文武找租赁站,后来找到了龙泉的联鑫租赁站,代文武与他们签订了合同。就运了联鑫租赁站的材料到华阳工地。代文武有代小勇、他大爸,他父亲帮收材料、看材料。二十六、证人何良玉的证言。载明,我和代文武2009年准备成立自己的公司,因没有注册资金100万元,以13000元找一家代办公司注册了二航公司,公司法人变更成我。地址是成都。地址是成都芳草街一写字楼里点在武侯区山南家园内。2009年3月,代文武单独做工程,我将二航公司法人变更为代文武,我另外成立了三航公司。代文武与我合伙租用十陵一个仓库,李云锴、李云琪、付志勇包括我都到二航公司上班。后来代文武告诉我,华阳梁志全有工地,他承包架管租赁。后来找了三福租赁站、联鑫租赁站,是以二航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法人是代文武。后来,李云锴就陆续拉了几车架管到华阳工地,有一天,梁志全说现不是大批量用架管扣件的时候,暂时不忙拉,代文武对我说“绵阳工地需要生活费,需要卖点钢管,你帮我联系卖钢管”。我们将架管扣件卖到双流黄水镇,买家想到我们买的是贼货,所以就没有把我们带到他们的铺面上。后来,我们共买了10多次,总计100多万元,代文武从中分了90%,其中还了8万元给代荣。我们没有把钱进入二航公司的账户,是怕被公安机关发觉。华阳工地拆架管的时候,代文武让我再卖20万元架管。我就劝他不能卖钢管了,赶快把钢管还给租赁站,他不同意,并说有事他承担,最后我没有帮他卖那20万元架管。二十七、成都二航贸易公司于与何良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9日至2010年10月10日。二十八、被告人代文武的供述。载明,2009年10月左右,我当了二航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财务由何良玉管理。我接手二航公司的第一个谈成功的业务是华阳军事监狱项目。因当时梁志全承包了军事监狱工程,但租不到架管,梁志全让我以二航公司的名义帮他租架管扣件,我同意后,由何良玉帮我联系租赁站。何良玉找了三福租赁站,因三福租赁站只有6万米架管,军事监狱需要十万米左右,于是又找了联鑫租赁站,期间,何良玉说他的石羊场工地需要架管扣件,让我在联鑫租赁站多租点。后来,就陆续从三福和联鑫租赁拉运建材到华阳军事监狱工地和石羊场工地。2010年9月,我因绵阳工地需要30多万周转金。自己又没钱,去找何良玉商量时,何良玉让我把租来的架管偷偷卖了变成现金,何良玉懂行情,我就让何良玉帮我卖,我分四成,他分六成。10月,我单独卖了8车给机场附近的杨总,收取了57万多,我将这些钱全部用到了其他工地上。我卖材料时,租赁站的人和看守工地的人都不清楚。12月,何良玉已经处理了一些架管,何良玉分了20多万给我,我将其中的8万还给了代荣。2011年6月,我听说租赁站报了案,就打算在外面抓钱去应付租赁站。在签订合同前,我就与何良玉商量:我们先把租赁的架管、扣件放到我们公司,然后把租赁站摆平,摆平的方法是我们先和租赁公司把账算完,然后差他们的费用打条子,我们欠账不赖账,最后,把租赁来的架管、扣件卖了或者自己拿出去租赁,这样就像滚雪球一样,人家的公司整垮了,我们的公司就靠这个挣钱。二十九、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到被告人代文武供述中的石羊工地、华阳工地、绵阳工地等地进行核查,未发现有涉案钢管和扣件,同时也未在其他地点查证有代文武卖过钢管的情况。三十、被告人代文武的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代文武于1964年8月16日出生等自然情况。三十一、名人苑客户服务中心的证明,载明,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0号2幢31号为住房住址,业主是王瑜,没有二航公司及代文武此人。三十二、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公安局商请解回再审函成公解(龙泉)字(2011)1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代文武2011年12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2011年5月25日被抓获后被逮捕,2011年6月8日取保候审,后经法院决定于2011年11月23日被逮捕),服刑期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5日从四川省眉山市看守所解到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羁押。三十三、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关于代文武的健康检查笔录,在押人员(代文武)体表检查。证实,被告人代文武在看守所被关押期间,无外伤。三十四、收条一份。载明,联鑫租赁站于2012年10月10日收到代小勇代代文武交还的现金200000元。三十五、暂收条一份。载明,联鑫租赁站于2012年10月10日暂收到代文武私家车一辆,该车系宝马WBAFA110,车牌号为渝AE98**,并注明退完款后该车由代文武取回。代办人为代小勇。原判认为,被告单位成都二航贸易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代文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三福、联金租鑫站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擅自处置部分建筑材料,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处罚。被告人代文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文武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成都二航贸易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代文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代文武提出上诉称,成都二航公司是何良玉实施诈骗的公司,自己是何良玉一个棋子、是替罪羊,且何良玉处理了上百万元的设备材料,应依法处理。上诉人代文武的辩护人认为,代文武不是二航公司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是何良玉安排的,上诉人没有变卖过建材材料,本案是何良玉个人犯罪,原判认定证实上诉人与何良玉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发回重审。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文武、原审被告单位成都二航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履行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取得建筑材料,隐瞒真相,将少部份租赁的建筑材料退还对方当事人,将其余租赁建筑材料处置获取非法利益,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代文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上诉人代文武提出成都二航公司是何良玉实施诈骗的公司,自己是从属于何良玉、是替罪羊,何良玉处理了设备材料,应依法处理的上诉意见,上诉人代文武的辩护人提出何良玉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均可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诉讼。上诉人代文武的辩护人还提出代文武不是二航公司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是何良玉安排的,上诉人没有变卖过建材材料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航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上诉人代文武的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代文武是二航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上诉人代文武处置租赁建材材料并加以隐瞒的事实,亦有上诉人代文武的的供述、证人何良玉证言以及对方当事人的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忠审判员:李和代理审判员:魏军

书记员:伍分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