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城标致油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少蕴,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英杰,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第三组。负责人李正民,系组长。委托代理人候建斌,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灵芝,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城标致油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愿告标致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少蕴、石英杰,被告潘庄十三组委托代理人候建斌、李灵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协议》,约定了土地流转期限、流转费及支付方式,原、被告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发生纠纷解决途径等。至今四年多时间履行顺利,被告按时收取了流转金,从未发生过争议。2012年12月7日,被告超过法定时效向韩城市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2012年12月29日,该仲裁委作出韩农仲案(2012)笫1号裁决,裁决土地流转协议无效。原告认为,双方所签土地流转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程序,被告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违庭法律规定,该协议是有效协议,签订双方均具备土地流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贯彻了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有效。
被告辩称,一、原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建设加油站用地协议,完全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原告李永别人加油站批文,期满被告签订用地协议,并改变土地用途,其行为违法。二、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原告的目的是为了建设加油站,进行非农建设,而且在接手土地后对地表熟土进行铲除,在土地上覆盖了大量石子,实施了建设加油站的行为,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处罚和强制拆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并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同时,该协议的签订也未经原告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填政府批准。三、不论该协议是否有效,被告依法都有权回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为建加油站,不仅改变土地用途,而且对该土地弃耕抛荒达三年之久,被告依法有权收回该流转的耕地。开庭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土地流转协议》一份。现场照片一组。补充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合同,流转的土地已被绿化占用,108国道绿化工程已占用了流转土地,被告认为,协议是真实的,但属无效协议,前提是为了建加油站,协议签订后喂饱龙门镇政府批准。补充协议不能证明协议的合法性,照片不能反映流转土地被绿化,与本案无关联性。2、李正民收条一张。证明西塬村三组组长李正民收取了2013年土地流转金。被告认为,收钱并不能自认地推理合同有效。开庭审理,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韩农仲案(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原、被告《土地流转协议》已被韩城市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效。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无证据证明原告改交了土地用途,不能说明合同无效。2、①韩城市龙门镇政府证明;②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委会证明。证明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召开村民会议,未经镇政府备案。原告认为流转合同是否要通过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3、①韩石办法(2003)28号文件;②韩建规发(2003)48号文件;③土地流转协议;④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对标致加油站占地行为的查处证明;⑤《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⑥涉案土地现状视频录像。证明原告改变了土地用途,原告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未改变土地用途。开庭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如下证据:1、2009年12月韩城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韩国土资函(2011)63号文件。3、韩经投函(2011)20号文件。4、韩住建规地发(2011)37号文件。证明,原、被告流转的土地均在韩城市人民政府规划的陕西龙门陕汽物流园定点建设的范围之内。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她流转协议》,被告将位于108国道韩城段东连韩城市昝村镇潘庄村第十三组耕地,属于被告集体所有的机动地6亩8分耕地流转给原告从使农业生产经营。流转期限20年,从2010年元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协议约定了土地流转金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办法等。未约定土地用途,未召开村民会议,未经西塬村三组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2010年元月29日和2012年2月6日,原告在流转地上进行违法建设,被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工,并拆除了违法建筑。2012年12月29日,韩城市农村仲裁委员会以韩农仲案(2012)第1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目前该流转土地被严重破坏,无法耕种。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其流转的土地为西塬村第三组机动地,系耕地属西塬村三组全体村民所有。被告未召开西塬村第三组全体村民会议,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便与原告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其行为明显违法。机动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地,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发包时,依法应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而被告作为发包方在没有经过西塬村三组全体村民表决通过承包方案前提下,原告不能成为流转土地的主体,故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实体程序均违法,应属无效协议,原告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韩城标致油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三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诉讼费100元,由韩城标致油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国栋审判员:樊智侠审判员:师海云
书记员:张红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