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祝元武。被执行人祝法厚。
祝元武诉祝法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30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商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祝法厚位于弥河镇闫刘村(青州市佳滋酱菜厂内)的空气锤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