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新钢。被告魏小磊。被告宫德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新钢与被执行人魏小磊、宫德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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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新钢。被告魏小磊。被告宫德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新钢与被执行人魏小磊、宫德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