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祝保利。被执行人刘美菊。被执行人祝宝华。被执行人郭中云。被执行人郭传良。被执行人刘桂芝。被执行人闫德忠。被执行人陈秀云。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祝保利等八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