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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元清、左春莲、王美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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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元清。被执行人左春莲。被执行人王美惠。

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清、左春莲、王美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