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元清。被执行人左春莲。被执行人王美惠。
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清、左春莲、王美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