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连善。被执行人褚学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连善与被执行人褚学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褚学林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