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传平。被执行人陈光彩。
申请执行人谭传平与被执行人陈光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镇法民调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陈光彩应于1997年元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执行人谭传平劳务工资14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光彩向申请执行人谭传平给付了全部标的款145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光彩已经履行了本院(1996)镇法民调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6)镇法民调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