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地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吕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路中段伊顿公馆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武言,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6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上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仲裁申请,且已依法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仲字第003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本案自动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刘旭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